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陪审员办案受伤谁来补偿?

1999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是一名陪审员,在一次办案中因出车祸受重伤,且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。同时受伤的审判员自然药费全报,法院垫付补助费。可是对我的损失,法院却认为与其无关。请问:法院对陪审员因执行陪审职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否给予解决?

车荣车荣同志:

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、第39条规定: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,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。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,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,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。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,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;没有工资收入的,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。

从上述规定以及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看,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,即参与调查取证的权利,讯问被告人的权利,量刑裁判的权利等等。你来信反映的情况,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。我建议你去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对你的民事损失作出裁决。另外,本着公平原则,你所在的法院和你工作单位应该给予你适当经济补偿。

刘慧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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